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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森下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年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2025万件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作者:handler时间:2024-12-20 11:01238 次浏览

信息摘要:

广东森下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广东森下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年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2025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意见、验收监测报告等对本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项目情况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20天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广东森下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听证申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广东森下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年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2025万件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汉碁大道8号中创盈科·时光PARK 4栋101、201、102、202、302、402、502、602、702。

3、建设单位:广东森下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4、验收监测单位:广州番一技术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广东森下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汉碁大道8号中创盈科·时光PARK 4栋101、201、102、202、302、402、502、602、702进行生产,租赁4栋017层中的1-7层以及4栋02 7层中的一二层作为车间及仓库进行生产,占地面积3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561.1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年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2025万件。

因生产经营变动,本项目现只建成了部分设备,需分期验收,本次属于一期工程。成型车间未建设,不纳入验收范围,项目生产所需注塑件均为外购。本次验收范围主要设备有印刷机4台、贴片机8台、回流炉4台、波峰炉2台、锣板机3台、基板清洁机3台、喷码机2台、上板机4台、吸板机3台、收板机2台、自动涂油机10台、自动焊接机14台、灌胶机1台、手持灌胶机3台、烧录机18台、电烙铁15把、移印机2台、箱型干燥机1台、真空包装机1台、空压机2台、氮气机1台、水基钢网清洗机1台、冷却塔2台、检测试验设备一批等;员工400名,内部不安排食宿。

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1、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2、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前锋净水厂深度处理。项目设置废水总排放口1个。

3、喷码、灌胶、印刷搅拌烘干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和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锡及其化合物和总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32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部分补焊工位焊烟经过移动式焊烟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1个。

4、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型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措施降噪。

5、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合格品(印刷)、边角料收集后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包装废料收集后外售处理;不合格品(组装、SMT工艺)、清洗废水、基板边角料、废化学品容器、废活性炭、废抹布、废过滤棉、废机油、废机油桶和含油废抹布交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验收结论

项目基本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落实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主体工程需要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已经落实和并正常运行;

1、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及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较严值;总VOCs检测结果满足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的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检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锡及其化合物检测结果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厂界总VOCs检测结果满足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的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检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检测结果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排放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3、项目厂界噪声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经考察,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四、公示要求

本项目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司反映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我司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附件:

1、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2、验收工作组意见

公示单位:广东森下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汉碁大道8号中创盈科·时光PARK 4栋101、201、102、202、302、402、502、602、702

邮  编:511400

联系电话:赖生84618599

时 间:2024年12月20日-2025年01月01日

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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