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
(一)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较大以上环境风险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预案培训工作,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培训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面临的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依据有关预案编制导则及时修订:
(一)环境风险评估结果显示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变化的;
(二)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变化的;
(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调整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事业单位应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签署实施之日起2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