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广州市市政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条件,接驳设施通过验收;
2、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三、所需材料
1、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
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 ;
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
4、水质检测报告;检测制度;
5、原排水许.可证及行政决定书;
6、用水量证明;
7、其他等;
四、办理依据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备注:从事工业的排水户指从事生产、加工等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仅作为仓储、办公使用的厂房(含餐饮、食堂厨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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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将提供不同的办证资料;
不同业务范围:
1、新项目新办排水许可证;
2、项目变更(变更主体、变更排水内容)办理排水许可证;
3、排水许可证过期延续,办理排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