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智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广州市智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意见、验收监测报告等对本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项目情况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20天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广州市智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听证申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广州市智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2、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小乌兴隆街 3 号之 101。
3、建设单位:广州市智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4、验收监测单位:托广东利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皓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广州市智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小乌兴隆街 3 号之 101,主要从事五金机箱生产,年产五金机箱 28000 件。因业务发展需要, 建 设单位增加投资 5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130 万元,在原址上进行扩建,产品 五金机箱生产工序增加前处理、喷粉、固 化等工序及其相应设备,同时新增纸 箱生产线。扩建后维持年产五金机箱 28000 件产能不变,年产纸箱 60 万平方米, 占地面积约 14816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11586.8 平方米。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 面积和建筑面积, 新增员工 130 人,均在厂区内食宿,年工作 300 天。 本项 目不设备用柴油发电机及中央空调。
主要的生产设备:扩建项目增加冲床5台、固化炉1台、喷粉线1条、烘干炉1个
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1、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2、本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及隔油隔 渣池预处理后一起经自建污水处理站 生化处理;生产废水(水洗废水、废液)经自建污水处理站物化预处理+二级生化处理,部分回用至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塔,其余部分汇同处理后的 生活污水一起混合排入园区污水管,项目设置废水总排放口1个。
3、项目固化印刷有机废气抽风收集并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前处理工序臭气采取槽边抽风收集并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上述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VOCs 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烘干 室标准,臭气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 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2 标准。项目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燃气废气与固化印刷有机废气共 一条15m 高排气筒排放,燃气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 值。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负压抽风 收集,并采用粉末滤芯回收导流装置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经两条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食堂 油烟经过静电除油烟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后,引至饭堂楼顶天面排放。。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4个。
4、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型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措施降噪。
5、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含油墨废抹布、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活性炭、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金属边角料、金属粉尘、废打磨片、收集的树脂粉尘、包装废物等一般工业固废应交专业回收单位回收。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验收结论
项目基本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落实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主体工程需要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已经落实和并正常运行;
1、本项目废水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2、本项目固化印刷废、前处理废气排放口VOCs排放浓度符合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 DB44/816-2010)烘干室标准要求,臭气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排放口颗粒物浓度和速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燃气废气排放口各项污染物指标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油烟排放口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厂界VOCs排放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 放监控点颗粒物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标准无 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厂界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3、本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经考察,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四、公示要求
本项目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司反映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我司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附件:
1、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2、验收工作组意见
公示单位:广州市智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小乌兴隆街 3 号之 101
邮 编:511400
联系电话:熊伟13928854569
时 间:2021年02月28日-2022年03月15日
时 间:2021年02月28日-2022年03月15日